最高200元!青岛一区发布重要通告!

2021-01-25 17:18 来源: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记者获悉,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阳区疫情防控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密防线,及时堵塞疫情防控漏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1月24日起,城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有奖举报工作。

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有奖举报工作的通告(印发稿)。

 

举报奖励范围、核查单位、奖励标准及举报方式

  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入境人员和21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违反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相关规定的,由各街道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200元。

  食品销售者未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专柜销售、专人销售,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未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100元。

  药店未按要求对购买退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50元。

  农贸市场未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未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的,未阻止未佩戴口罩顾客进入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50元。

  未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100元。

  大型商场、超市未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未安排专人负责健康查验、体温检测的,未阻止未佩戴口罩顾客进入的,由区商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50元。

奖励兑现方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将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事项属于城阳区疫情防控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的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城阳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身份信息,采用短视频或照片等形式提供举报线索,线索包括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等,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日前,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发布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对于不配合管控措施、

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等

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返回城阳后主动报告并配合进行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管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进入或返回城阳人员,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进入或返回城阳人员,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况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进入城阳后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及同轨迹的,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与二者有密切接触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其他重点人员,都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的检疫或集中定点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擅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较大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单位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来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隐瞒不报或不配合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商业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以及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应严格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防疫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来源: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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