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之郎员工单位宿舍猝死 工伤申请被否家属败诉

2021-01-22 08:43 来源:成都商报

  去年3月,喜之郎一名员工邵某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期间猝死,当地人社局未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认为,邵某在工作时就出现了病症,但没有医院证明。在与人社局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后,邵某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人社局决定。因为邵某被抢救时发生在喜之郎员工宿舍,没有证据证明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记者从邵某家属代理律师处获悉,法院判决后邵某家属没有选择上诉,后来与喜之郎协商后获赔60万元。

  近年来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事件屡有发生,各省市也相继颁发了相关条例,对认定细节进行了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即便员工在法律上不构成工伤,但在商业伦理上用人单位也该有所行动,“一定要关爱员工,让员工有尊严的工作,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喜之郎员工宿舍内猝死

  未被认定为工伤

  2020年3月26日,广东阳江市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员工邵某在宿舍休息时猝死,喜之郎公司认为邵某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向阳东人社局申请认定。

  但人社局以邵某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认为邵某同事确认邵某在当天工作期间脸色有点发白,并说“有点不舒服”、“下班后再回去休息”,以此可以确认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

  因未能与人社局达成一致意见,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2020年9月1日,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即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邵某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邵某家属诉称,邵某是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喜之郎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去年3月26日下午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发病的病症,但由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就没有送医院治疗,当晚在宿舍休息时死亡。

  “经车间线长杨太进确认2020年3月26日上班期间18点左右发现邵某脸色有点发白并询问其是否不舒服以及是否需要提前下班看医生或休息,邵某说感觉有点不舒服,但又说半小时后就要下班了等下班后再回去休息。”邵某家属称,喜之郎公司提供了杨太进亲笔签名的证人证言,予以充分证实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病症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同工伤。家属认为,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发病的病症,且在48小时之内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阳东人社局辩称,经核实:2020年3月26日19时左右,邵某在喜之郎公司下班后,进入公司宿舍A幢506房休息。27日凌晨3时许,邵某在宿舍被发现身体异常情况,经阳江江**医院对邵某进行现场抢救,于4时31分宣告邵某临床死亡。

  人社局认为,虽有员工证明邵某在工作时间出现疑似身体不适的情况,但邵某并未提出请假或者吃药,说明身体并非已经出现明显症状。另有监控录像显示,邵某下班后正常行动至食堂吃饭,并在饭后边玩手机边步行回宿舍,期间也无明显症状。邵某回到宿舍后,舍友黎某、闫某表示看到邵某坐在床上玩手机,身体没有异常。晚上8点左右,舍友陈某曾询问邵某是否要吃外卖,邵某仍在玩手机未做回应,也并未向舍友表达身体不适。

  因此,阳东人社局认为邵某下班后在员工宿舍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本案中,邵某出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时是发生在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宿舍,没有证据证明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虽然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去世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家属诉求。

  各省相继颁发《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法院判决后,红星资本局从邵某家属代理律师杜定先处获悉,邵某家属并没有上诉,而是在阳东人社局见证下,与喜之郎签订了赔偿协议,获得喜之郎赔偿60万元。

  对于法院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邵某在宿舍死亡而不是在车间,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地方法规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法院判决并没有错误。

  “为什么(家属)对结果不能接受呢?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确实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员工猝死是不是源于工作太辛苦、太劳累,公司给人压力太大了?”刘俊海表示。

  记者注意到,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国务院颁布的上述《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近年来各省对认定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四川省去年7月31日通过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都可认定为工伤。

  福建省201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只要提交有效证明即可认定为工伤。

  但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亡都能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总结了11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18日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3834元×20=876680元。

  结合近期企业员工猝死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法律之外也应关注商业伦理,即便员工在法律上不构成工伤,但在商业伦理上,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也该有所行动。“希望用人单位不要有看热闹的心态,所有用人单位都该面壁思过,看员工猝死是什么原因,一定要关爱员工,让员工有尊严的工作,安全的工作,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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