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八大湖拆迁户补偿协议存“争议”,男子坚持要房不要钱!

2021-01-11 14:31 来源:爱青岛

  徐先生最近在为房子的事儿闹心

  眼看回迁房就要发钥匙了

  可十多年前拆迁时候的问题

  至今还没捋顺明白

  

拆迁补偿协议存“争议”,男子坚持要房不要钱

徐先生:我是八大湖的拆迁户,这次要回迁分房子,当时2009年拆迁的时候市南城建局负责拆迁,按照政策他应该给我是111.16平方米的房子,现在这不前两天要回迁,分房子了,定位结果只给我一百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多了一点也不给。

  从补偿协议看,甲方是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现在的名字叫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局,乙方是徐先生。在徐先生提供的补偿协议上记者看到,其中有一条写道: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的被拆迁房屋应安置面积为92.63平方米,甲方奖励乙方被拆迁房屋应安置面积的20%计18.526平方米,合计111.16平方米。不过,协议中还有一条写道:甲方为乙方提供就地补偿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按照徐先生的说法,甲方是要根据后面这条规定,来给自己分房子,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徐先生:2009年在签订回迁合同(协议)的时候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因为没有任何规划和设计所以无法告知回迁房屋的详细情况,我们家可以免费享受111.16平方米面积的房屋,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填写一百平方米左右的面积即可,今后保证给予不少于111.16平方米面积的房子。于是我们同拆迁办工作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徐先生还告诉记者,他这边不仅有工作人员关于此事的承诺,还有一位姓贾的书记对他做过承诺。有了双重保证,所以自己才这样填写,并签的字,同时不索要协议中关于补偿面积的退款。

徐先生:有个贾书记,代表政府和我们单独会面,详细询问我们的诉求,我们和贾书记再次确认,是否可以给我们不低于111.16平方米房子的诉求,贾书记说他可以保证给我们所要求的房子,并代表政府做出了保证和承诺。十二年以后,前两天分房子了,市南拆迁办的同志们就说不给我们解决房子,只能给我们一百平方米(左右),差额给我们退钱。

  眼下,可供徐先生选择的最大房屋面积是104.95平方米,和之前所说的111.16平方米,还差了6.21平方米。而且,令徐先生更气愤的是,他们所说的退款,是要根据十二年前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来进行。

  徐先生:他就给我按当时拆迁补偿价9200给我算,所以我不能接受,我们的要求就是要房子不要退款。

  徐先生表示,即便按照现在的房价来补偿,他也不愿意接受,只要房子。那么徐先生的诉求能实现吗?

  随后,记者和徐先生一起,来到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了解情况。

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户型是居民自己选的

  采访现场,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征收二科副科长孙启德,对补偿协议中,为何会出现两个不同的面积做出了解释。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征收二科副科长孙启德:拆迁补偿的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是根据拆迁条例给你算出来你的应补偿面积,就是你在这个项目的过程中应该享受的多大的面积,111.16平方米这个房子你就不用花钱了。当年在公示的过程中,也有各种不同的户型120、100、90、80,那么选择哪个户型,是咱居民的自由,那么结合这个协议来看,甲方为乙方提供就地补偿房面积100平方米左右,这也是当年对户型的选定。第一条是一个你的应得的,第二个是我选择的,那么现在选房肯定是以他选择的为准。

  孙科长表示,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来看,当初是徐先生自己选定的补偿面积,现在他们只能按照补偿协议来执行。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征收二科副科长孙启德:还是那句话,咱所有的回迁依据基于什么呢,还是基于当年咱们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事咱不能脱开这个协议去谈事情,这是基础这是根基,你签什么户型,这是当年咱居民的自由,没有说我非得限制你,逼着你(选择)。

  对于孙科长的说法,徐先生并不认同。徐先生表示,自己当初之所以会在补偿协议中填写,一百平方米左右这个数字,是因为听信了相关工作人员和那位贾书记的承诺。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主任彭涛:因为当年我们也不在场,但是说现在协议签订了,你让我现在依据什么,是依据当年谁口头答复的来办,还是依据什么来办?那我们现在只能依据协议来办。

  彭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并不清楚徐先生口中的那位贾书记是谁,更不知道他现在在哪里就职,对于当年的情况他们也并不清楚。

律师提醒:求助人需提供补充协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还可以怎么去维权呢?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求助人称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知该条款不具有最终确定房源面积的效力,那么应当提供补充协议或者其它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关于安置补偿面积达成其它合意,否则求助人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如果该问题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求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律师也提醒大家伙,以后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以防发生问题时,难以维权。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无论是在日后的购房买车或者签订其它的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的条款有清楚的认知。那如果基于合同条款重新达成了一些新的一致的意见,一定要落实到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其它的约定当中,不要以这个口头的约定来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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