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涉正当防卫的争议性案件。
12月2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今年7月8日晚11时至第二天凌晨3时许,刘某会的再婚丈夫蒋某银欲性侵其13岁女儿龙梦筱(化名),被刘某会制止,刘某会遭丈夫殴打。在1个小时之后的当天凌晨4时许,刘某会持铁锤打死了丈夫。此案经澎湃新闻报道后,也引来了重庆市妇联的高度关注。
关于此案,控辩双方的关键分歧点是,刘某会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而时间条件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也就是说,不间断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合法存在的前提,一旦不法侵害停止,正当防卫也必须随之停止,否则便会失去“正当性”。
那么,蒋某银,对刘某会等人的侵害不能进行,由此看来,公诉人主张,“犯罪已经终止”,不认定刘某会的锤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以故意杀人罪来起诉,也确有一定的依据,并非空穴来风。
问题在于,蒋某银被杀,是发生在欲性侵继女遭阻止之后的当天凌晨约1个小时时间里,不法侵害虽然已告一段落,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从本案的情况看,蒋某银有家庭暴力犯罪的前科劣迹,且有诸多证人证言“反向印证”,其具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企图,加之扬言“9日早晨要将龙梦筱拖到屋外公路边强奸给路人看”,更突显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性。所以,他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是“暂时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从刑法理论上讲,蒋某银的性侵和家暴行为,并不属于类似非法拘禁罪这样的持续犯,也就是一个犯罪行为作用于同一对象,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而是连续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考虑到蒋某银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连续状态,故而不能视为“犯罪行为终了”。作为被侵害对象,在连续的不法侵害行为面前,具有不可剥夺的正当防卫权利。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蒋某银半夜锤击丈夫,属于防卫过当。姑且不论,对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反抗,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这起案件来说,尽管当事人反击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能以此来论是非。
根据《意见》,“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种种迹象表明,如果刘某会没有半夜锤击“自救”,受到更严重不法伤害的,将是她和自己的女儿。基于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个人以为,刘某会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承担刑事责任。
保护妇女儿童,需要更多的司法发力。血案发生,固然是悲剧,蒋某银家暴时间之长,性侵之露骨,恶劣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女方没有选择报警等合法手段制止、惩戒犯罪,是令人遗憾的。
但是,要看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刘某会也有自首、获得死者亲属谅解等情节,勾勒出一个“忍无可忍”的受欺凌公民形象。所以,公众期待的是这些关键情节,能让当事人得到法律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