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类广告,依据相关条例,主管部门对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没款64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曾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教育、培训类广告、虚假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广告。
据悉,《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该条例第五十八条则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针对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曾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类广告的违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作出了没收广告费用157000元,罚款484000元,合计罚没款64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记者拨通了青岛视觉志企业年报备案电话,但均被拒接。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对该司进行执法的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证实了该案。
来源:信网 记者:赵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