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市教育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规定》将学生处分分为五类,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创新。首先是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优先的原则。《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处分学生的总体原则上,要求“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
其次是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规定》规范了校规校纪制订程序,规范了处分决定作出告知等程序,推动学校管理更加民主、科学,杜绝滥用处分现象的发生。
再次是坚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重点落实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建立了处分听证制度,针对学生对处分不服的申诉问题,增加了校内申诉程序,并明确学生提出申诉和学校、教育部门处理申诉的时限。《规定》还提出“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全方位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