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一走了之,儿子被他人抚养,生父竟将养父母告了

2020-11-28 09:10 来源:潇湘晨报

  女子乔迁和男友王军

  未婚生下两个儿子

  两人闹矛盾后

  乔迁将小儿子托付给他人抚养

  事后,男友王军

  欲要回小儿子的抚养权

  将乔迁和小儿子的“养父母”

  告上法庭

  案由

  男子欲要回孩子抚养权

  将“养父母”和生母告了

  1984年出生的王军比乔迁大11岁,两人在2012年前后认识,经过相处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在海口同居。

  两人很快有了爱情的结晶,2013年12月,生育大儿子王强,2015年9月,生育次子王雷大儿子王强跟随王军生活。王雷出生后不久,王军因湖北老家有事回去处理,便离开了海口,但他迟迟未归,双方发生争执,乔迁便带小儿子王雷离开。乔迁由于没有抚养和照顾孩子的能力,又出于对刘俊与张敏的信任,便于2016年春节后把王雷托付给刘俊与张敏帮其抚养,后乔迁离开海南到外地打工。而王雷一直跟随刘俊、张敏生活。王军及乔迁未向刘俊、张敏支付小儿子王雷的抚养费。

  然而,在刘俊与张敏抚养王雷差不多满一年的时候,王军想要回王雷的抚养权。在向刘俊与张敏提出这一想法未果后,王军一纸诉状将刘俊、张敏以及女友乔迁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王雷归他抚养;判令刘俊、张敏、乔迁共同向他赔偿误工费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面对王军的起诉,刘俊、张敏不服,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王军向其支付过错损失赔偿金444000元。其中包括生活费84000元、看护费140000元、医疗卫生费10000元、各项成长所必需的合理支出和教育费用20000元、误工损失14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

  男孩由生母抚养

  生父补偿“养父母”

  1.68万抚养费用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乔迁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王强现跟随王军生活,乔迁称其生育两个孩子时均为剖宫产,对其以后的生育可能造成影响,且乔迁现也有固定工作,故王雷应由乔迁抚养较妥,对王军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军对其主张的误工费6万元的事实,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刘俊、张敏、乔迁共同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故王军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刘俊、张敏反诉王军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444000元的问题。刘俊、张敏抚养王雷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应由王军适当补偿,但对其诉请王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王军与乔迁双方所生的非婚生男孩王雷由乔迁抚养;王军须向刘俊、张敏给付抚养王雷的经济补偿金16800元(600元/月×28个月);驳回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刘俊、张敏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

  一审酌定生父每月补偿600元

  并无不妥,驳回上诉

  一审宣判后,刘俊、张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两人称,乔迁及王雷被王军赶出家门,并让房东换锁,乔迁带着王雷在身无分文、走投无路时将王雷托付给他们二人抚养,已经是委托他们监护王雷。张敏为照顾王雷,无法在外面工作,只能靠父母救济,反诉请求支付看护费是合法合理的。王军、乔迁作为王雷的父母,有固定收入,应共同承担王雷的抚养费用。

  此外,他们二人抚养王雷过程中,花费医疗卫生费1万元,各项必需的合理支出和教育费2万元,误工损失14万元;王军故意遗弃王雷近一年的时间后再来吵闹,骚扰他们的家庭生活,还主张王雷的抚养权,对他们的精神造成严重打击,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军对此辩称,“刘俊、张敏明知道孩子是我的,把孩子带走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是不会赔偿其费用的。”

  乔迁则称,当初她与王军发生感情纠纷时刘俊、张敏给予了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刘俊、张敏的请求是否于法有据,请法庭依法判决。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军、乔迁作为王雷的亲生父母,对王雷负有抚养义务,鉴于刘俊、张敏在抚养王雷期间实际支出了抚养费用,刘俊、张敏有权要求王军、乔迁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王军、乔迁并未结婚,刘俊、张敏亦未在本案中向乔迁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故应以刘俊、张敏抚养期间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一半为标准,向刘俊、张敏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酌定王军本人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月600元并无不妥。

  对此,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养父母”与孩子

  不构成抚养关系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虽然乔迁将孩子托付给了刘俊和张敏抚养,但刘俊和张敏与孩子之间并不构成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抚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孩子的父母健在,有固定的收入,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乔迁将孩子交给刘俊、张敏抚养的行为只能是暂时代为抚养,刘俊、张敏不能因此而拒绝将孩子交还给乔迁。

  其次,孩子应判归乔迁抚养。王军在孩子非常幼小的时候,返回老家,对没有工作收入的乔迁及年幼的孩子没有任何的交代,相当于是一种遗弃行为。虽然该行为还未构成刑法上的遗弃,但也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同时,王军已有一个儿子的监护权了,乔迁又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来说,也应该判归乔迁抚养。

  罗荣称,我国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也要为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在法庭上所说的事实是指“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哪怕真实发生的事实,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因此,王军虽然提出了许多的主张,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都被人民法院给驳回了。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读者,在决定将一个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裁决时,一定要事先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否则便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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