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傍晚,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洛阳路某停车场附近有私家车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执法人员闻迅而动,立即赶往现场。18时许,执法人员发现鲁UA***5小轿车存在非法营运嫌疑,择机在宁乡支路对该车进行检查,但驾驶员朱某紧闭车窗,拒不配合检查,并多次开车顶撞执法人员,试图强行驶离。后经公安部门介入,驾驶员最终接受了检查。经查,该车在后备箱和驾驶室后座共装载了10个煤气罐(50公斤1个,15公斤9个),从南昌支路运往李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车查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运输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和操作人员。
青岛新闻广播融媒记者:王哈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