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上午,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春井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等3个罪名,犯罪事实46起,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城阳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该案,审理期间先后通过网络远程完成了提审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等工作。2020年11月9日,城阳法院由院长嵇焕飞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利用网络远程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春井纠集被告人刘海生等6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春井为首要分子,以刘海生等6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杨春井安排刘海生等人在城阳区及周边区域的酒店、公寓发放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后,安排组织成员与卖淫女同车至酒店,由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嫖资。卖淫结束后,男性组织成员进入房间,假借收取出台费、服务费等名义以暴力或言语威胁等方式,向嫖客索取钱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明确、重要成员固定,在杨春井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春井犯罪组织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春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该案的圆满审结,彻底打掉了以杨春井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城阳法院在部署扫黑除恶“六清”行动、大力推进“案件清结”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战果。
记者: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