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邹某宗等19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宗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他18名被告人六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被告人邹某德因贿选被取消参选资格,遂让其兄被告人邹某宗参选。邹某宗当选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后,在任期间形成了以自己的弟弟邹某德为综治办主任,栾某超为治安主任,胡某为民兵连长,胡某上、修某涛为民兵组长,其余10余名被告人为民兵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并采取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殴打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7年小韩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邹某宗、邹某德为排挤竞选对手,以维持选举秩序为名,纠集各被告人采取监视、跟踪、威胁、殴打参选人员及亲属的手段,逼迫其他竞选人退出选举,并采取相同手段帮助环秀街道后南庄村竞选人参选;纠集多人在村民养殖场外通过燃放鞭炮、断电堵路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非法侵入村民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破坏生活设施,侵犯他人住宅安宁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强拆强占,堵门阻工,实施多起违法行为。邹某宗、邹某德等人操控乡村换届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即墨区环秀街道小韩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宗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即墨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