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那些事儿

2020-11-20 19:53 来源:爱青岛

  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们,对几点上班,几点下班,哪天是工作日,哪天是休息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该怎么算等,都有着非常清晰的概念。但还有一些人,对上下班、休息日的概念却很模糊,他们是以周、月、季,甚至年为周期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前者一般是标准工时,后者则很可能是综合工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呢?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那么,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哪些误区和要点,今天就来说说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那些事。

  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能企业自己说了算

  综合计算工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安排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能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岗位而非全部岗位,根据现有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仅仅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是不能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当经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且对于已申请到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应在期限届满以前申请延续。否则,可能导致审批过期而无法实行。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内实行综合工时制时,仍要注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选择或填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工时制而导致加班工资纠纷。

  综合工时制超过总法定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认为,在综合工时制下,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无须支付加班费,这种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出现加班的,算作延时加班,按照150%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算作延时加班,仍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即300%,加班支付加班费。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总计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36小时的,即为加班超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集中休息时间工资也应发放

  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企业可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忙时不休息,闲时就回家”,对于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企业,在职职工集中休息时间,也应当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若在集中休息时间企业不发放工资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则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青岛新闻广播融媒记者:林才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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