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打了五年 青岛城投集团终被判支付千万工程款

2020-11-13 17:41 来源:信网

  一项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产生了固定单价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两份合同。等到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后,由此产生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摆在了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建筑”)、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以及青岛柳源鑫瑞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源鑫瑞”)三家公司面前。从2015年夏天开始,兴达建筑就开始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讨要这笔超过千万元的工程款,而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诸多诉讼流程后,这起经历五年之久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兴达建筑直接向城投集团主张权利,判决城投集团支付超过千万元的工程款。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投集团牵扯进工程款官司

  这场官司的原告是兴达建筑,也是涉案工程胶州湾高速公路(市区段)拓宽改造绿化工程(六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方。2010年6月,柳源鑫瑞与城投集团签订了该工程的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9560228.41元。同年9月,柳源鑫瑞又与兴达建筑签订合同,合同价款9273421元,并约定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2010年6月,兴达建筑进场施工。2011年8月,项目竣工验收,柳源鑫瑞出具了《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价格为23000516.46元,但因为几方对工程量的争议而未进行审计确认。此时,城投集团已向柳源鑫瑞支付812万元,而柳源鑫瑞在扣除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后付给兴达建筑767.84万元。

  在2015年8月时,兴达建筑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源鑫瑞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982283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302969.6元,并要求城投集团在欠付柳源鑫瑞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这笔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判决,2017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城投集团支付工程款约139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终审败诉又申请再审一审中原告诉求被驳回

  对于官司的败诉,城投集团并不认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再35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针对涉案工程胶州湾高速公路(市区段)拓宽改造绿化工程(六标段)工程的造价问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该工程中无异议部分造价为15752323.11元,异议部分造价为6989495.74元,异议部分主要涉及排盐碱项目中的挖运土方、工程签证、排盐碱后种植土价格、素土回填标高等问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兴达建筑是以柳源鑫瑞的名义承揽工程,这与合作及转包关系均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兴达建筑参与涉案工程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

  城投集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柳源鑫瑞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签署施工资料,因此从城投集团的角度来看,即使兴达建筑实际参与招标和施工,也仅是代表柳源鑫瑞的行为,不能认定城投集团与兴达建筑之间直接建立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只能是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即实际施工人系转承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时,可以援引该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本案中,兴达建筑作为挂靠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城投集团主张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终审支持施工方直接向城投集团主张权利

  对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兴达建筑并不接受,进而提起上诉。

  兴达建筑认为,涉案工程的全部工作都是由本公司实际完成,而且持有全部工程资料,城投集团也对兴达建筑以柳源鑫瑞的名义领取工程款尽了配合义务,兴达建筑已与城投集团形成事实上的发承包关系,兴达建筑有权直接向城投集团要求支付工程款。涉案现状基础网络标高方格图均由城投集团和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盖章签字确认,且灰管等施工单位青岛海恒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也对图纸数据进行盖章签字确认,即该现状基础网络标高方格图系在五家单位逐步审核、盖章确认形成的而非兴达建筑伪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一审虽然认定柳源鑫瑞与兴达建筑之间系借用资质施工的挂靠关系,并据此认定兴达建筑与柳源鑫瑞签订的《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书》、柳源鑫瑞与城投集团签订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正确,但兴达建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城投集团对兴达建筑挂靠柳源鑫瑞的事实明知,即兴达建筑已与城投集团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据此兴达公司可直接向城投集团主张权利。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城投集团向兴达建筑支付工程款139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来源:信网 记者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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