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布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2020-11-05 14:27 来源:爱青岛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象,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日前,青岛市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通告》有效期为五年,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通告》明确规定:青岛市所有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形确需捕获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通告》还明确将市政府公开热线12345和市园林和林业局24小时值班电话88018502公布为公开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市民举报;一旦发现有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通告》的发布对保护好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候鸟迁徙的重要季节,更是为提高广大市民的爱鸟护鸟意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网鸟、食鸟、贩鸟行为提供了依据。

  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为全市所有行政区域,禁猎期为全年。

  二、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捕获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三、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88018502。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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