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由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莱西市姜山镇原人大主席王军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征收中提供帮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