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全市为期两个月的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规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正式结束。全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1297户,涉及职工61053人,通过检查发现有28户企业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现已经完成对27户违法企业的整改,为1357人补发防暑降温费19万余元.还有1户企业现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措施,按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多企业还备有防暑降温的饮品和药品,根据天气气温变化,合理安排室外作业,目前未发现强迫劳动者高温作业的问题。”
根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供的数据分析,企业未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物充抵防暑降温费。部分企业为了彰显人文关怀,为职工发放了清凉饮料、雪糕等实物,并将实物价值折算入工资中,充抵防暑降温费。但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得充抵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
二是发放金额标准问题。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同一家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时不能盲目“一刀切”,要按照工作岗位性质来具体确定金额,室外露天作业的工人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按照一个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毕竟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相较于普通环境作业,所付出的劳动更多,承受着高温炙烤,理应获取更多。”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说。
三是未出勤能否享受。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与全勤挂钩,如出现请假、休假情形,则不能享受当月防暑降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最后,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朋友,虽然高温天气已经结束,天气逐渐转凉,但大家仍可查看自己6月、7月、8月、9月的工资单,确定这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是否已经到账,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我们倡导劳动者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维权。
青岛新闻广播融媒记者:林才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