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系色情表演,抓获10人!
2020-10-11 08:35 来源:共青团中央综合
此前有微博网友反映,一段男子直播性侵初一女生的视频截图在网络上流传。视频显示,一名裸体男子疑对一名女生实施性侵犯,被侵犯的女生不停地哭叫,画面中还有另外两名女孩站在旁边。随后,文山公安、妇联相继介入此事。
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官方微博10月10日消息,9月20日,文山警方接到网民举报称云南文山男主播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随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经查,网传视频内容系以代某(四川江安人)、李某(广西陆川人)为首的网络色情直播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四川、广西等地组织色情直播表演,贴文所称“文山初一女生”系代某的前女友张某燕(20岁、四川长宁人)。文山警方在四川和广西警方的支持配合下,先后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和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5名男性、5名女性,均为成年人),端掉犯罪窝点3处。
目前,该犯罪团伙10名成员已被文山警方全部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该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是否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哪些法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确定的是,涉案主播为了直播盈利,直播黄色影像供他人观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直播平台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