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的中黄花鱼在抽检中被检测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李沧区乐兴华生活超市
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乐兴华生活超市销售的山楂糕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乐兴华生活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3、李沧区建成便民超市
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建成便民超市销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建成便民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4、李沧区泽潞鑫小百货店
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泽潞鑫小百货店销售的馒头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泽潞鑫小百货店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
9月24日、9月25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发布
今年第5期、第6期药品质量抽检通告,
多批次药品不合格!
不合格药品名单如下
↓ ↓ ↓
(点击查看大图)
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产品已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产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生产企业(配制单位)、被抽样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查处情况可查询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省药监局要求,对不符合规定产品及相应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
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
请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或举报!
转发提醒更多人!
来源:观海新闻客户端、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