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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2800元停车费自己承担?停车场:这是折后价

2020-09-25 22:00 来源:爱青岛

  倪先生也遇上个窝心事儿。他说自打除了交通事故之后,自己的车就一直被扣在事故科的停车场,最近去取车的时候,对方要求他交一笔不菲的停车费,倪先生接受不了,这个钱收到有道理吗?

  倪先生说,他在2019年11月7号的时候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车辆就被拖到了即墨事故科停车场,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现在官司已经结了,赔偿也都到位了,可来取车的时候,却遇到了问题。

  交了2800元,青岛宝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开具了收据,倪先生把车取了出来。但是他觉得这个钱交的很憋屈,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那么这因为法院查封而产生的高额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又应不应该收取呢?记者来到了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科了解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交警暂扣车辆期间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倪先生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车辆已经过保了,所以当时对方申请了车辆保全,法院对车辆进行了查封和扣押,这期间产生的费用要找法院落实。随后倪先生电话联系了给他宣判的鲁法官。

  即墨区人民法院表示,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在被采取保全、扣押措施后,很多车主都会选择尽快的将保全金额交上后将车提走,从而避免后续发生的停车费用问题。他们也建议倪先生要尽快与停车场协商处理好停车费用问题,以免费用的不断增加。停车要收费,那么这个收费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收取2800元的停车费又合不合理呢?记者又来到了青岛宝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这位青岛宝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指定的,其中标明,车辆停车看护,是30元一天,倪先生的这个情况,他们是按照法院下达的(2019)鲁0280财保566号裁定书查封和扣押了、车辆,从下达查封到解除查封期间,都要按天收取费用。查封日期是2019年12月27号,解封日期是2020年7月27号,而且解封之后不来取车,依然按照这个标准收费。倪先生是前两天才来取得车,2800元是打折之后给出的价格。

  经记者查询,类似倪先生遭遇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少见。在这些案例中,面对停车费该谁交,法院、交警均表示不该由自己承担。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属于行政处罚,而法院将车辆查封属于司法扣押,但是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暂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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