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最高增加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提高到每人每月3180.5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3-48元不等。所有增加待遇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待遇的调整范围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青岛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180.5元、2544.4元、1908.3元,上述三项标准分别比全省标准高299.8元、239.9元和179.9元。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并要求力争在9月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次调整是青岛市自2005年起,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