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一对恋人分手后,男方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自己为她买房的购房款。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是男方之前作出的赠与,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莱西青年小刘和小李经同村村民介绍认识,开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交往,两人甜甜蜜蜜,关系逐渐升温。为了让爱情早日开花结果,小刘出资购买了位于本村的两层楼房一套,供小李居住,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
谁也没想到,曾想爱情来得快,去得也快,2016年初,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未能结婚。小刘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买房费用。庭审中,小李提交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和小李因感情不合分手,村里买的居民楼送给小李。”小李向法官说明,这份承诺书是小刘在分手时亲笔书写并签字确认的。小刘虽予以否认,但在询问其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时却当庭拒绝。
法院认为,小刘否认承诺书是他本人出具,但拒绝进行笔迹鉴定,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外,小刘未提交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小李借婚姻之名而索取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此,房屋很可能是分手时对小李的赠与。鉴于购房款已支付完毕,房屋也一直登记在小李名下,小刘的赠与行为自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之时已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任意撤销,小刘主张返还房屋购置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持恋爱关系或增进感情,通常会发生一定的经济往来,这当中有的是财产赠与,有的是给付彩礼,还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姻买卖”。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界定?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索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均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婚约财产一般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自愿或非自愿给付一方或双方互给的有关财物,比如聘礼和彩礼,这是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传统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需具体参照法律规定。
而本案中房屋的购置款既不是成婚所给付的彩礼,也不是小李借婚姻之名而进行的索取,结合承诺书应当认定小刘的行为是合法的赠与,若无相反证据反驳、推翻该赠与关系,则小刘无权要求返还房屋购置款。
来源:齐鲁网
闪电新闻记者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