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大村镇耿家沟村的沙先生给我们打来了电话,说自己在家中被人入室砍伤了。
沙先生:“他喝酒了,持刀上我家来,砍了我一刀,砍的脖子。”
虽然时间过去了半年,受伤的脖子已经看不出痕迹,但是想起持刀入室伤人的一幕,沙先生就后怕。沙先生家住西海岸新区大村镇的耿家沟村,自己家在村口开了一个小超市。沙先生回忆,今年3月3号晚上,同村的李先生突然来到自己家,而且手里还拿着刀。沙先生:“晚上7点来钟,我两个闺女,我,俺媳妇还有俺一个叔,在我家里炕上吃饭,在炕上看见他过来,结果我就下来,我说你不准进来,我刚回头,他就给了我一刀。”
在家中被人砍了一刀!沙先生说当时自己因为疼痛半蹲到地上,等他站起来后,发现对方准备再次进屋,沙先生也拿起了家中的刀,与对方进行对峙。
沙先生:“他进来我就砍他,进来我就砍他,到后来他进不来了,他受伤了他就走了,我说你不准走我报警了。”
沙先生说,视频中的这位就是上门砍伤自己的李先生,手里拿着的是一把刀。就这样,双方挥刀相向,对峙期间自己也把对方的胳膊砍伤,当时沙先生的家人就报了警。
沙先生:“报案了,当天晚上(警察)让我去拍片子,让我该住院住院,第二天我做完了法医鉴定,法医鉴定说是轻微伤,没别的事情,(警察)让我回家等着,说有什么情况再打电话。”
到底是什么仇什么怨能持刀上门砍人呢?
沙先生:“一个村里的也算认识,说我举报他杀鸡卖死鸡。”
沙先生说,自己跟那位李先生是同村,之所以持刀找上门来,是因为自己举报过对方卖问题鸡。同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还能闹成这样?是不是沙先生所说呢,行动员与沙先生一起来到了李先生家,家里大门紧锁,那就打个电话试试吧。
李先生:“我那天晚上喝了点小酒一时有点冲动,就去找了他,(你是拿着刀去的)对拿着,(你当时动手了)没有,当时喝醉了,醉的连走都不会走了,(你没动手)就跟他叨叨了两句,(那他动没动手)就是我胳膊缝了两针,就这么个事,我那天喝的很醉很醉,(那天晚上你喝酒去找他,就是他动手了,你没动手)反正就是两个人都弄了两下。”
说起当晚发生的事情,李先生有点支支吾吾,只是说当晚喝醉了,两个人都动手了,那么动手的原因是什么?
李先生:“我那会养了两个鸡,他说我在家中杀病死鸡,俺两个人弄了点矛盾,就这么点事(他举报属实吗他举报)我没杀,不属实,我就没有在家中杀。”
沙先生:“上他家去,帮他卸的鸡,卸的时候有死鸡,如果有80筐活鸡能有10筐死鸡。”
听起来两个人还挺熟悉,沙先生觉得无论怎么样,对方也不能拿着刀来自己家中行凶。沙先生说,事发半年之后,也就是9月2号自己才知道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出来了。
沙先生:“9月2号我给派出所打电话,说治安处罚拘留10天,罚款500,我问他说刑事案件为什么治安处罚,人家说这就是治安处罚。”
这样的结果让沙先生怎么也接受不了,明明是对方拿着刀到自己家中将自己砍伤,为什么结果只是治安处罚?行动员在沙先生拿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因为沙先生举报李先生卖死鸡,李先生酒后持刀窜至沙先生家,将沙先生脖子砍伤,后沙先生用刀将李先生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沙先生与李先生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李先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但是沙先生对这样的处罚结果存在异议。
沙先生:“我就不明白这个事,故意伤害我,拿着刀到我家故意伤害我,现在弄了个治安处罚,我也找律师了,这是个刑事案件,为什么弄了个治安处罚。”
越说越激动,沙先生当场就拨通了大村镇派出所办案民警的电话。
沙先生和办案民警通电话:“我5月19号打电话,跟我说疫情期间不处理,叫我回家等电话,什么结果让我回家等电话,到昨天(9月2号)你们打电话,才跟我说这个事,让我去拿报告,我说出来结果我要报告,我要起诉,不要紧这个事不是治安处罚吗,我要去你家,我要找到你家,我就拿刀,拿棍到你家砍你,我看什么办法。”
没想到,在电话里沙先生就跟民警争吵了起来,情绪比较激动,言语上也不冷静。行动员与沙先生的家人反复劝说,沙先生才平静了下来。如果沙先生说的是真的,那为什么在3月3号报的案,到9月2号才出结果?最终的结果为行政治安处罚有没有问题?带着疑问,行动员来到大村镇派出所。
大村镇派出所办案民警:“3月3号我们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4月8日依法为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4月11日分局依法作出了处罚,5月初沙某到所里时,所里值班人员已经明确告诉他了处罚结果,9月2日沙某到所里索要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我们也给了沙某复印件,不知道为什么沙某说之前不知道处理结果。”
办案民警说,他们已经在5月初就把处理结果告知了沙先生,并不是沙先生所说的9月2号才知道的。针对沙先生质疑的处罚结果,民警做出了回复。
大村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公安机关办案要求讲证据,讲程序,对于李某的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情节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沙某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沙某和我多次通电话,在电话中有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辞,像我们民警执法办案并非个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对于沙某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办案民警说,对李先生的处理结果是依法办案,如有异议可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办案民警表示,在沟通过程中,沙先生多次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对于沙先生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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