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原财政所负责人王风昭(正科级)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对被告人王风昭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佰万元。
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风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贪污、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