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上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风昭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王风昭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风昭退赔贪污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退赔挪用公款违法所得750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风昭在担任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人期间,于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伪造领导签字、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走账及提取现金等方式,分42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69.707842万元,用于包养情人、炒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期货交易及日常挥霍。被告人王风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49.999万元用于公司注册登记验资、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性活动。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风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均应予惩处。鉴于王风昭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表现,且王风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