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午12时5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公安分局营市街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警情指令,在经六路艾菲尔花园2号楼3单元门口发现有人从高空抛落四根钢筋类东西,未有人员受伤。
接警后,营市街派出所民警曲岸兵带领辅警立即赶赴现场,曲警官首先在单元附近进行查看坠落痕迹,后通过对角度及高度的计算研究,遂挨家挨户进行询问落实,终于在11楼业主家的阳台发现有类似抛落物品。
经询问了解,该业主家中有3个孩子,是家中6岁二女儿进行的抛落。
民警首先对其家长进行了严厉批评,告知其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其立即清除阳台物品,对孩子进行严格看护,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小女孩进行了警示教育,告知其危害后果。
最后,家长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表示今后一定加强监管和教育,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来看看最新的两个案例。
莆田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因无法查清行为人,18名涉诉楼栋的业主为此共同埋单。
原告聂某停放在仙游县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物砸中损坏。
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法官调查发现,聂某提告的56户业主中,有38户业主是在案发前后才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的,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
最终,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余的18户业主各补偿给受害者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7月20日,烟台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出一则《关于敦促×号楼高空抛物肇事者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引发了社会热议。
据通告显示,2020年7月14日上午10点多,该物业公司所辖的富春山居小区某楼某住户从室内将啃食的玉米棒子扔出,砸伤了正在室外带孩子的行人。
为了杜绝以后再出现类似事件,盛鑫物业公司起草了一份通告,指出封存的证物现正在做DNA检测,请肇事者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否则,DNA检测结果出来后,将对全楼住户做DNA检测,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肇事者还需承担全楼所有人员的DNA检测费用。
7月24日,记者在富春山居小区走访了解到,在警方和物业公司介入后,通告发出不久,肇事者登门道歉。“物业发通告,目的就是起警示作用,现在事情解决了,起到作用就好了。”有知情者告诉记者。
据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是治安案件,情节轻微,双方达成谅解,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指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倡议居民定期严格检查自家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防患于未然,莫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再重演。
3、查看阳台等地方的悬挂物是否松动,对一些外墙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如空调外机等要定期维护检查。
4、查看阳台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是否有渗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