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布了《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捐物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绿地(林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充分征求市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区市绿化委员会的意见后,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为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及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等提供了制度规范。今后,想为岛城的绿化事业做一份贡献的爱心企业和市民,均可以按照“两个办法”之规定,通过“青岛义务植树”官方微信公众号参与“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捐物或绿地认建认养等活动,为加强岛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绿化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捐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负责项目的确定,募集绿化公益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土绿化建设,组织“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总投资额、筹集捐款捐物目标额等内容,填写《“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项目申报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策划阶段相关材料,编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区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绿委办。市绿委办会同项目策划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初步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经使用单位确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资金、物品募集
第四条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青岛义务植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的原则,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
第五条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网络平台通过多种支付形式将所捐资金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账户,按意愿网上申领中国绿化基金会开据的捐资收据。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向“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捐款项目捐资,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其捐资额给予以下荣誉:
1.适龄公民每年度捐资累计45元以上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义务植树尽责证书,每年度捐资累计90元以上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2.非适龄公民和集体捐资的,可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的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3.捐资3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委办授予青岛市国土绿化先进个人、先进单位、青岛“绿化之星”等荣誉称号;优先参与市绿委办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可在捐款项目现场设置标志牌并冠名;绿化企业可纳入园林诚信体系。
4.捐资5万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国家、省级绿化模范单位和绿化模范奖章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八条个人、企业、组织、团体捐赠物品的,由市绿委办统一进行登记,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使用项目后,与捐赠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共同签订《捐赠物品流转单》,使用单位具有物品的使用权,同时有保管、养护义务,在正常损耗范围内,确保物品发挥正常功能。严重损耗物品或疏于管护导致物品无法正常使用的,市绿委办有权收回物品。
第九条捐赠物品经评估价值达到第三章第七条金额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捐款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款资金使用申报表》,报市绿委办研究、批准使用。捐款资金实行“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定向在所捐项目中使用,不得挪用于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中国绿化基金会按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9%的管理经费,其余捐赠资金参照《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采购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按规定对项目组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三方询价的方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经采购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按照中国绿化基金会资金管理程序,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中国绿化基金会资金管理程序,按协议要求申请拨款。项目建设单位要规范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得私自转包。项目竣工验收后,选取青岛市政府采购库中确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公示后,签订移交单,由项目所在单位、业主或项目所在区市负责管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绿委办每年末将捐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捐物使用情况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中国绿化基金会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中国绿化基金会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