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2020年济南路道路拓宽工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搬迁配租公告》近日发布。因济南路道路拓宽工程实际需要,对济南路7号、济南路53号中承租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下称承租家庭)进行定向实物配租,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24套。
房源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24套,市北区金华路项目(金华路46号、湖清路22号)152套,黄岛区香江和苑项目(奋进路471号、453号)43套,市南区南岛组团(台西三路48号、50号)14套,南村路20号、46号10套,石村路6号3套,团岛四路3号7号2套。
配租范围
截至公告当日济南路7号、53号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
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为准。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资格复核、计分排序、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资格复核
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为本次实物配租资格复核申请受理期(下称复核受理期),相关承租家庭应于复核受理期内,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领取并填报《青岛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申请表》,并提交自最近一次资格复核申请至目前为止,家庭情况变更的相应文件。复核受理期内完成提交的承租家庭在审核合格后,以复核通过信息将作为本次实物配租计分依据;在复核受理期外提出年审资格复核申请的承租家庭,审核通过后不作为本次实物配租计分依据。
搬迁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若未在复核受理期内提交申请,则以最近一次申请审核信息结果为依据,进行登记计分排序。
所有承租家庭将自动成为本次实物配租登记家庭,无需另行登记,如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放弃本次实物配租,可于2020年8月6日之前,向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声明。
(二)公示
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日于济南路7号、53号、北京路55号(原北京路社区)、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对承租家庭信息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请持相关依据于2020年9月3日17时前,向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三)计分排序
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评分排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承租人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进行。其结果将于2020年9月8日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市南区政务网、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济南路7号、53号、北京路55号(原北京路社区)、对外公布。
(四)轮候选房
1、选房。公示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顺序选房,在2020年9月16日由承租家庭主申请人或协商一致代表人持身份证前往北京路55号(原北京路社区)现场选房,并领取《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如因故需委托他人选房,请被委托人本人持以下文件参加选房:
(1)委托家庭明确表示由被委托人行使其选房权力,并且经公证处于委托期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选房时间、顺位
3、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持《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搬家费、速迁奖励金
(一)搬家费
每户承租家庭发放搬家补助费1200元。
(二)速迁奖励金
承租家庭如于2020年9月27日前完成保障性住房房屋腾退,则每户按照10000元标准发放速迁奖励金。
逾期腾退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在三个月过渡期内完成腾退实物配租房屋的承租家庭,按以下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
1、选择放弃选房权利的承租家庭,每户补助25000元。
2、选择市南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领取定位通知单的承租家庭,每户补助20000元。
3、选择金华路项目及香江和苑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领取定位通知单的承租家庭,每户补助30000元。
以上搬家费、速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所涉及的时间依据,以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发的相关凭据为准。
关于实物配租限制
为体现政策公平性和严谨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5号)“二、5……对自动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相关规定,对本次济南路拓宽改造涉及的保障性住房搬迁家庭,不参加本次选房的家庭,不受两年不得再次申请配租的限制;参加本次选房并签发定位通知书的,依然按此规定计算禁止时间。
租赁合同解除
本次配租范围内承租家庭,持有的《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
咨询地点
本次搬迁配租工作相关政策及内容咨询,请前往北京路55号(原北京路社区)咨询。咨询电话:15615628281。
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市南区房产管理处:82869290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