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来说沈女士夫妻俩最近遇到的一件事,滴耳液当成滴眼液,滴到眼睛里了,差一点出了大事,不过这件事,沈女士觉得有人需要负责。
事情过去了一周,从表面看,崔先生的眼睛已经看不出有什么异样,不过瞧瞧这医生开出的诊断报告,确实有点吓人,右眼球烧伤、眼化学伤,而这一切,居然是和一次用药有关。
当时沈女士的丈夫崔先生出现了眼睛红肿疼痛的现象,所以沈女士就想买一种具有消炎作用的眼药水,工作人员把她带到了一个柜台前,让她自己选择。
药房工作人员把眼药水递到了沈女士手中,沈女士便用手机支付了11块钱,晚饭之前,她把买来的眼药水,滴到了丈夫眼睛里。
直到这个时候,沈女士才发现,店员给自己拿的,并不是滴眼液,而是滴耳液,主治敏感细菌所致的中耳炎、外耳道炎、鼓膜炎。初步清理之后,沈女士和崔先生找到了医保城,并和当时的店员一起去了医院。
经过一周的药物治疗,崔先生眼睛的症状有所缓解,可夫妻俩最担心的,还是后续的康复问题。沈女士觉得,整件事,医保城方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沈女士说,当时卖药给她的店员,并不是药师,只是普通的销售人员,而当天,她在药店里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远程问诊,那处方又是打哪来的呢。对于崔先生眼睛的后续治疗问题,医保城方面又是什么态度呢,带着疑问,记者和沈女士一起找了过去。
在电话里,工作人员承认,是自己的疏忽,导致给沈女士拿错了药,出事之后,崔先生看病的钱,也都是她自掏的腰包。不过在这位工作人员看来,事情的发生,并不完全是自己一个人的过错。
记者看到,货架上一排十几种滴眼液,唯独在中间夹了这一种滴耳液,确实容易被忽视。可按理说,处方药的售卖,有着严格要求,销售人员却轻而易举的销售了出去,这里面显然存在着问题。
远程问诊是指药店内没有药师值班的情况下,请有资质的医师,通过在线问诊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市民开具处方,这样就可以购买一些处方药,一来方便群众,二来规避随意用药的风险,可现在看来,却演变成了根据药物来开处方,由此产生的隐患不言而喻。
这件事看上去是顾客买药引发的纠纷,实际上却暴露出了药店在管理、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记者到店之后,医保城方面的一位负责人也赶了过来,咱们也听听她的解释。
侯经理说,事情发生之后,公司方面积极安排工作人员陪崔先生去医院治病,起初,双方都想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但之后,因为沈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事情就只能僵持在此。
关于赔偿的金额,双方尚未达成一致,而对于沈女士没有处方就购买出处方药的事实,医保城方面是这样回复的。
医保城在销售处方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记者电话联系了即墨区通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也赶了过来,对当日的购买记录进行了核查。
按照沈女士所说,当时工作人员给让她选的几种药,都是从柜台里面的架子上拿下来的,那里摆放的滴眼液,都是处方药,其他非处方滴眼液,是摆在另外的货架上。弄清了基本事实后,工作人员决定先帮双方协商解决这件事,之后再考虑处罚的问题。
在执法人员的协调下,沈女士一方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店家负责目前及后期的所有治疗费用,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崔先生的眼睛有异样,都需要公司方面陪同治疗,另一个方案是医保城方面一次性赔偿五万元,后期的治疗费由崔先生自己负责。
侯经理方面则提出,希望带崔先生到医院进一步检查,看看恢复情况,之后再协商具体金额,对此沈女士崔先生也表示了认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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