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高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受贿一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勇先后利用担任青岛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山东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案件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41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李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通过视频系统同步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0年4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相关通报:
日前,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购买高档烟酒用于公务接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李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以案谋私,破坏司法公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