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大狗连伤4人,如何赔偿有分歧
回应|狗是家养犬,居委会以协调多次
调查|狗伤人非个案,文明养犬需加强
延伸丨岛城40种禁养犬,哈士奇不在其中
哈士奇体型较大,很多人会疑问它是不是烈性犬。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区(市)建成区的居民将不得饲养《青岛市烈性犬品种名录》上的40种烈性犬,而哈士奇并不属于禁养范围。记者采访得知,目前在实践中,公安等部门在犬只管理中完全参照该目录,对于该目录的形成标准,相关部门表示是综合多个因素后确定的,无法仅凭犬只大小确定是否属于烈性犬。
据了解,为保障《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顺利实施,规范养犬行为,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协会及有关部门等人员组成专家组,以维护公共安全、借鉴外地城市经验、参考原公布的35种禁养犬为原则,充分考虑养犬人士和非养犬人士等相关方面利益,从青岛市实际出发,在犬只性格特点、生活习性、身高和体重特征、犬只的危害性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初步确定了禁养的40种犬种,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饲养的40种烈性犬品种为:藏獒、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杜宾犬、莱州红、狼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灵缇、秋田犬、苏俄牧羊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马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其他獒犬。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烈性犬、含有烈性犬血统或体高超过60厘米的杂交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此外,狗的散热系统不发达,夏天容易躁动。加之夏季人们衣着较少,更易被咬。如果是圈养,狗一旦有机会出笼子就会变得异常好斗。
如果被狗咬,要尽可能先用衣服盖住狗的头,遮蔽狗的眼睛。用距离手边最近的皮带等工具用力勒住狗的脖子向上提,让狗前脚离地,这样做能在短时间让狗无法呼吸,自然就会松口。发生险情后,千万不要去打狗,咬人的狗越打越不松口。如果被咬伤、抓伤,应尽快接受规范的处理。完整流程包括:首先伤口处理(伤口冲洗、清创、消毒);其次,注射免疫球蛋白(必要时);然后,伤口缝合(必要时);最后,注射疫苗 。伤口处理应首选去正规医疗机构清洗伤口,最好去专业的犬伤门诊。如果流血不多,不要着急止血,因为伤口附近还残留狗的唾液,流出的血液会起到冲刷作用,起到一定的消毒作用。对于被咬伤的伤口,要从近心端向伤口处挤压出血,以利于排毒。在被咬之后尽快用浓肥皂水反复刷洗伤口。被咬者应尽快的送往附近的医院或卫生防疫站,接受狂犬疫苗的注射等治疗。
禁养犬伤人
养犬者被判赔偿
2019年6月的一个早上,姜某携其雪纳瑞犬在延吉路某小区散步时,适遇徐某携束有牵引带的大白熊犬至此,姜某将雪纳瑞犬抱起,大白熊犬挣脱牵引带攻击姜某抱着的雪纳瑞犬,致姜某和雪纳瑞犬受伤。姜某诊断为狗抓伤,雪纳瑞犬经手术治疗。
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公安局于2016年向社会公布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名录》明确了含大白熊犬在内的40种禁养犬种。本案中,徐某饲养的大白熊犬属青岛市禁养的烈性犬,该大白熊犬将姜某及其饲养的雪纳瑞犬致伤,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宠物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568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置不慎被咬伤
伤者自担30%责任
2019年5月,宫某携自家小狗走到莱西市三木装饰城附近时,遇被告家两只小狗朝宫某家小狗扑咬,宫某将自家狗抱起后放下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左脚脚踝外侧。后因发现被咬处出血,宫某找到李某对象,李某电话告知宫某打车去医院打疫苗,后其开车带宫某去医院并支付宫某500元。宫某被咬伤后先后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1952.3元,支出交通费计50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宫某陈述及李某与宫某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宫某携自家小狗路过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的事实。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李某未能妥善管理约束犬只,致使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宫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李某家的犬只扑向己方犬只这一突发状况发生时处置有所不慎,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酌定由李某对宫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宫某所提交发票及所从事的职业,其主张误工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合理,法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误工时间过长,结合其治疗情况,以10日计算为宜。宫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52.3元、交通费503元、误工费1868.41元,共计4323.71元,应由李某赔偿70%即3026.6元,扣除已支付500元,还应赔偿宫某2526.6元。据此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26.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童因狂犬病去世
法院判三方担责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16日,6岁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起经过安徽芜湖市某小区时,被一只黑狗咬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经确诊为狂犬病,5月22日浩浩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爱子的浩浩父母于是将养狗人、物业公司、涉事医院告上法庭。家属认为,认为饲养人、物业公司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浩浩是被狗咬伤的 ,却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而是在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采取错误行为为浩浩处理伤口, 诊疗过程明显不合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4月间,事发小区地下车库里曾有三只狗结伴活动(分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由业主李某长期、固定喂养,对三只狗进行实际管理。事发当天,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咬伤了包含浩浩在内四人。经调查,三只狗均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无安全措施,因此导致黑狗咬伤浩浩,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浩浩被咬伤后,被送到弋矶山医院就诊,二者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确认狗的饲养人并对狗进行有效管控,放任业主在地下车库饲养狗,致狗咬伤多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其父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
2018年8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赔偿余跃夫妇273102元,小区物业 公司赔偿156058.12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351131元,分别担责35%、20%、45%。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