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诚信、放心消费”网络消费纠纷管理服务提升行动启动。
为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网络经济诚信经营法定义务,自觉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公平、放心消费的网络市场环境。今天上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区市局和多家知名电商平台,在崂山区金狮广场举行了“网络诚信、放心消费”主题宣传日活动。
活动中,青岛市消保委发布了2020年全市网络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美团点评集团向全市电商平台经营者发出“网络诚信、放心消费”活动倡议,六家知名电商平台与有关区(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签署了“网络诚信、放心消费”自律公约。
活动现场设立了咨询台,为消费者发放免费的网络消费指导手册、播放宣传视频,同时还接受消费咨询和受理消费投诉,以此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网络消费知识、提示网络消费风险,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网络消费观念,帮助消费者擦亮双眼,监督电商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促进网络消费维权全社会协同共治。
现场设立了咨询台,为消费者解答网络消费相关问题。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夏中华介绍说,开展“网络诚信、放心消费”网络消费纠纷管理服务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2020年10个民生领域管理服务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本次活动将历时6个月,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为目标,重点聚焦网络交易市场消费纠纷及管理服务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力度集中整治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网络交易中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服务违约、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严重影响正常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夏中华介绍了本次网络消费纠纷管理服务提升行动方案。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不断强化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监督电商经营者认真履行诚信经营法定义务,加大对重点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有效治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交易维权顽疾,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青岛网络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今年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举报中,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筛选出十件较为典型的案例,现予以联合发布,以案析法,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活动现场,青岛市消保委发布了2020年全市网络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铺超许可范围销售食品案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张某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超范围销售“小馆自制香辣牛板筋”、“日式裙带菜”等冷食类食品。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而当事人2019年5月开始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日式裙带菜(30g)”和“韩式辣白菜(40g)”2个凉菜品种,构成在网络上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没有恶意,未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并主动联系外卖平台下架退市超过许可范围的“凉菜”,执法部门最终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95.57元,罚款5000元的处理。
【案例二】理疗仪7天无理由退货纠纷
黑龙江消费者赵先生购买了青岛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理疗仪,因感觉使用效果不佳,遂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退货。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分别与消费者和生产厂家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调查调解,最终生产厂家责令代理商退还消费者已缴货款,并承诺将加强对代理商“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三包”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对消费者履行好使用无效可以办理退款的承诺。
【案例三】网购二手事故车退款纠纷
即墨消费者兰先生通过某二手车网购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签订完购车手续提车后,第二天就发现车辆为事故车,其要求退款,但近40天一直未得到销售商和提车点的回复。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因该网络平台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提车点,辗转联系到平台负责人,并迅速组织平台二手车负责人、消费者兰先生、提车点负责人三方进行调解,最终平台方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车要求,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近6万元。
【案例四】网购食品条形码过期案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函,举报人称其通过某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旗舰店购买的蓝莓干产品条形码已注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公司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果干”(净含量100克(10包))的条形码已过期。根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黄岛局对该单位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某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了条形码,并对库存问题包材加贴了新的条形码进行改正。
【案例五】微信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案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的举报进行检查,发现仇某通过微信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货值金额66960元,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仇某通过微信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339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2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抖音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手提包案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位于该区服装市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与“GB DAVID”品牌手提包款式、外观相似的待售手提包,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及法律文书。经查, 2020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服装市场购入上述手提包20个,无法提供详细的进货来源及进货单据,购进后以“GB DAVID”品牌手提包在抖音上宣传、销售。经依法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抖音销售箱包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11个,罚款2万元整。
【案例七】不合格商品退货产生的运费纠纷
施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儿童鞋,花费589元,其中运费10元。收到鞋后,发现两只鞋大小不一致,联系商家退货遭拒绝,经申请平台介入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货但不承担运费。施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担运费并尽快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八】网购口罩遭遇虚假宣传纠纷
王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口罩,商家宣称可以防甲醛,但实际并无此功效,王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遂要求赔偿5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调解,商家给予消费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九】受疫情影响网购食品礼盒券过期纠纷
李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海鲜礼盒,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因疫情一直无法取货,其在有效期前联系商家,希望能延长取货时间,但商家不予处理,李女士要求商家尽快发货或者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疫情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合理分担实际损失。
【案例十】网络销售夸大疗效的食品纠纷
胡女士通过网络购买荷叶茶,购买时商家对外宣传,该饮品可去脂减肥和瘦身,但实际使用后无效果,消费者认为属于虚假宣传,要求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来源:青岛新闻网 记者: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