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孙先生曾在粥全粥道一家门店吃饭,用餐结束不久,孙先生出现四肢发麻,浑身乏力并伴随着眩晕呕吐现象,通过医生对身体状况的一系列检测,被确诊为为食物中毒。事情发生后,粥全粥到告诉记者,对方称已赔付了孙先生医药费,共计1200元。
用餐完身体严重不适
“6月6日,我在粥全粥到吃的午餐,身体就出现严重不适,最后叫救护车把我拉到医院。”孙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与妻子一起在粥全粥到用餐,共点了四份菜品,分别是干炸里脊、炒土豆丝、一碗米饭及一碗米粥,共计花费53元,用餐完毕以后,就驾车离开。到下午4点时,在驾驶过程中出现四肢发麻,浑身乏力并伴随着眩晕呕吐现象,随即停车后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医生对孙先生身体状况进行一系列检测后,被确诊为食物中毒。
孙先生表示,他在治疗期间的医护费用就达1127.23元,这当中还不算他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和其他的康复费用。孙先生称,因为事发突然并没有对菜品进行采集检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信网联系到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门诊的郭玉岩医生。“通过对孙先生的既往史了解及体格检查,初步诊断为由于食物中毒而引发的急性肠胃炎。”郭玉岩医生表示,食物中毒属于临床常见的消化内科疾病,发病常常与食用变质或者过期食物有关,就孙先生点的菜品属于家常菜,不会发生食物相克,初步判断是食材本身出现问题。
餐饮店:仅仅赔付医药费
孙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后,对方赔付医药费时,强制要求上交在医院的原件诊断材料,并让他签署和解书,若孙先生不签署就拒付医药费。
粥全粥到餐饮店经理韩先生告诉信网,“其他人没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已经赔付了孙先生医药费,他还想怎样?”当记者向韩先生提及其他赔付方案时,对方称不清楚。
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若一旦认定该店面存在卫生问题,我们也会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律师:建议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记者查询获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可见,孙先生不能接受粥全粥到餐饮店仅赔付医药费是有法可循的。
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的刘勇律师也认为,既然双方协商的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就粥全粥到餐饮店方面要求受害者上交原件这件事情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一旦受害者后期出现其他问题,再起诉的话会造成的取证难、维权难的状况发生。”刘勇律师告诉记者。
来源:信网
见习记者:赵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