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

2020-05-30 11:08 来源:青岛日报

  受疫情影响,孩子们刚刚度过史上最长“假期”,正陆续返回校园。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对青岛法院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关心关爱,提升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涉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少年家事案件,少年家事案件含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侵权等类型。近三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31929件,其中少年家事案件31408件。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从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遭受犯罪侵害及家庭抚养出现偏差的家事案件。通过发布这些案例,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帮助公众了解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复杂性,推动全社会“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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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次选择部分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一、两败俱伤的“扛把子”争夺者

  ——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聚众斗殴罪案

  基本案情

  高某(17岁,女)、孟某(17岁,女)均已就业,某日与张某(20岁)在QQ聊天时为谁是所谓该地区“扛把子”产生矛盾,约定面谈。高某、孟某遂纠集在校学生卓某、丁某(均为男性,16岁)等,与张某纠集的其他多名成年人,在某超市旁见面沟通无果后,随即互相辱骂、推搡。期间张某等欲拖拽对方一名未成年女性上车带走时矛盾激化,卓某抢夺过对方所持钢管后与之发生殴斗,丁某同时参与并将对方驾驶的汽车玻璃砸毁。此次殴斗中还造成张某一方一人轻微伤。高某、孟某、卓某、丁某犯罪时因未成年,依法单独立案审理,四人认罪、悔罪,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四个月不等,缓刑最高到三年。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本案中高某、孟某、卓某、丁某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

  法官提示

  审判前,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已在看守所经过几个月的羁押,走进法庭与父母以目相接时,交相痛哭。庭审中他(她)们自忏于幼稚地斗勇比狠,害人害己,父母自责于忽视子女日常变化,小隙沉舟。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青春期未成年人看似成人体貌,也具备一定自立性,但因所知有限,触世不深,又急于模仿成人,易受不良人群和信息影响,出现言行失控,稍越雷池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父母师长要在青春期这一阶段给予孩子足够关注和正确引导,支持陪伴孩子们健康平稳度过青春期。

  二、组局“仙人跳”却跳进监狱

  ——刘某、连某犯抢劫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赵某(14岁)、钱某(16岁)和孙某(13岁,女)三人均辍学,通过QQ网聊寻找意图发生性关系的男网友,先后将两名网聊对象约至小旅馆,假意捉奸进行抢劫。第一次三人准备甩棍预谋抢劫,后发现该男网友身体强壮,遂寻机离开;第二次三人仍携带甩棍并购买胶带准备捆绑,后因彼此配合失误没有成功,最终放男网友离开。期间赵某明知孙某不满14岁还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需特别说明,孙某仅13岁,对过早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知,依法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故本案中赵某、钱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抢劫,依法构成抢劫罪,其中赵某与幼女多次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孙某因不满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加以管教。

  法官提示

  三人家境尚可,家庭却对孩子疏于照管教育,坐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游荡社会,导致三人没有形成正确生活生存观念,更遑论法律意识的养成,最终犯罪获刑。借用网上一个说法“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就会有别人替你教育”——儿童不会自动成长为自尊、守法的人,必须经过系统规范的学习,父母师长正面的言传身教,和自我修正能力的训练,才有可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会至少明确什么行为因侵犯他人而不能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明确什么行为是伤害自己而不允许别人做,如何避险和维权。

  三、交友不慎,同学变成狱友

  ——张某、李某、赵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周某(15岁)、吴某(15岁)、郑某(14岁)三人均系初中生,其中郑某与被害人王某(女,13岁)曾是所谓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份,三人酒后到一处旅馆内休息,周某提议找王某发生性关系,三人遂借口郑某醉酒需人照顾,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旅馆。吴某、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将王某强奸并摄录视频,郑某在周某实施犯罪期间离开房间。后被害人王某报案,公安将三人抓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吴某有期徒刑六年,郑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周某、吴某、郑某共同合谋,并以暴力手段轮奸幼女,系强奸共犯,均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犯罪虽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但因性质恶劣,仍应作出较高量刑。

  法官提示

  本案是家庭放任未成年子女自由交友、自由发展的典型案例,几名初中生有饮酒等自损健康行为,自行支配大段时间,与同样缺乏后果意识的同龄人互相怂恿,直到一起获罪服刑。青春期男女性意识萌动系人的正常发育过程,家长不必谈性色变,也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加强关注子女思想变化,借机引导子女养成健康的交友观和婚恋观,共同营造尊重女性,以礼互待的社会氛围。也可具体到细节,如家长应嘱咐年龄幼小的子女或女生,独自出行时务必如实告知父母,且应避免单独与其他男性处于封闭空间等,提高孩子辨别风险的能力。

  四、未成年不是黑恶势力的挡箭牌

  ——李某、张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龙纠集多名同伙,组织李某、张某、王某、陈某、金某和王某浩等八名16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招工、恋爱等引诱方式控制十一名14到17岁的未成年女性,采取一对一看管、跟随出行、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控制11名未成年女性到KTV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在此期间张某龙特别指使王某和金某,必须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以便于后期控制。

  逐渐形成了以张某龙为首要分子,赵某、梁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几名未成年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发后,法院依法分案审理,对成年被告人另案严惩,对八名未成年被告人以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奸罪分别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张某龙为首、李某、张某、王某、陈某、王某浩、金某等人参与的该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全部特征,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八名未成年被告人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其中金某、王某在张某龙的指使下,与未成年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

  法官提示

  近年来,出现黑恶势力吸收未成年人为成员情形,他们利用未成年人年龄条件以及便于操控的特质,组织实施犯罪。由于兴趣和人际圈相仿,未成年成员更容易在对同龄人犯罪时得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犯罪集团末端,听从指挥且执行彻底,甚至满足于在犯罪集团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混淆是非,直至犯下重罪无力脱身。所以,家长应对子女的交友情况、精神面貌和学习状态等有充分了解,要加强与学校、教师的有效互通,及时矫正不良言行,敦促孩子平安成长。

  五、披着“帮忙”外衣的儿童侵害者

  ——王某犯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9岁的女孩小陈,父母离异,跟随父亲和奶奶生活,但父亲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小陈与同学小王同住一小区。小王之父王某因接送两人上下学,发现小陈常常独自在家,缺少家长看顾。

  某日王某趁小陈来找小王玩耍时遣开女儿,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完全摸清陈家作息规律后,多次伺机前往小陈家中、自己车内奸淫猥亵小陈。王某曾多次给小陈几块钱,同时威胁小陈保守秘密,否则小陈会在同学中“丢人”,还可能被爸爸“打死”等等。小陈从懵懂不知,到不敢求助,再到自我厌弃,种种原因导致罪行持续一年有余,直至某日王某在小陈家实施犯罪时,被偶尔回家的小陈成年哥哥抓住现行并报案。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王某披了“好心帮忙”的外衣,利用天真儿童对熟悉长者的依赖信任感实施犯罪,并长期对被害儿童进行“心理绑架”,手段下作,行为卑劣,不仅对小陈造成身心伤害,最终也让自己的老父母、妻子和女儿深以为耻。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间往来互助是和谐常态,但犯罪分子也有熟人,可能利用熟人便利伺机行恶。儿童的识别力和避险力较低,早期的安全意识全靠父母引导建立,所以家长首先要对罪恶有所了解,做好充足预案,其次自己要学习如何保护孩子的知识和方法,更要在孩子遭遇不幸事件时,做孩子坚定温暖的安全后盾。

  来源:青岛日报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栋 吕佼

  原标题:“扛把子”、“仙人跳”、交友不慎……青岛中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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