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新通知:明确“租售同权”,这些房间不得出租

2020-05-26 07:08 来源:青岛日报

25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

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首次明确我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为

人均不低于6平方米,

并指出卧室、起居室等

不得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地下储藏室、车库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租售同权”的利民政策也获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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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

首次明确青岛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

《通知》提到,要大力发展规模化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优化和落实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租赁性房源的机制。

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及改建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可以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企业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选择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支持其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在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方面,《通知》提到,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2020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2021年12月31日前,房产税暂减按2%的税率征收。

《通知》首次明确了青岛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对租房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推进“租售同权”

《通知》中,最受外界关注的当属推进“租售同权”。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区市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居住证所在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须先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承租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其产权住房所在地享受以上公共服务。

据了解,在2018年青岛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中,曾有过对“租售同权”优惠政策的表述,但本次发布的《通知》在此前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在居住证所在区市范围内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通知》还提到,对于租房者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在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不能提供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额度定额提取。
 

在监管方面,

《通知》明确要

落实部门职责,增强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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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指导和监督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 , 对涉事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行为 , 配合国家、省开展住房租赁领域反垄断调查;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 对租赁住房中的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管 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 , 依法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相关金融机构住房租赁融资业务, 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建立资金池 , 以及诱导、强迫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等违规行为 。

此外,在维护住房租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通知》提到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并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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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租房,

转发周知!

  来源:青岛日报

  原标题:《青岛租房新政:承租人子女可在居住证所在区市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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