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适应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现将山东省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共209家)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各市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把扩大核酸检测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重要抓手,按照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的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所有县(市、区)级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抓紧进行改造,5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均要建成1个及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现有实验室要抓紧扩大检测能力,满足社会核酸检测需求。对有关县(市、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各市领导小组要以市为单位统筹安排检测机构予以保障,并于5月3日前向社会公告。
二、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
三、严格规范技术操作。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要通过省临床检验中心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四、切实提高检测质量。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和省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控制,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对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进行室间质评及随机抽查、飞行检查,每家机构必须参加室间质评并合格。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相关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印发的《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切实加强质量控制,持续做好质量改进工作。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有关规定,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六、有序做好检测工作。面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检测机构要通过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预约平台等,主动公开检测预约咨询电话、检测流程和检测报告领取方式。医疗机构要为自愿自费检测的人员专门设立独立区域,合理安排人员和流程,减少停留等候时间,有序推进检测工作,切实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