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4个月!5月1日起青岛进入休渔期 违规捕捞将重罚

2020-04-30 09:53 来源:爱青岛

  4月30日,爱青岛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办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国家、省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今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青岛进入休渔期,违规捕捞将重罚。

  一、伏季休渔具体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海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山东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伏季休渔期间,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监测调查或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需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严格执行休渔十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渔船必须指定专门渔港泊位停靠,实行重点监管。伏季休渔期间,严禁外省、市籍渔船在我市停港休渔。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渔船需要坞修的,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确需跨区市或省内跨市坞修的,必须逐级报共同上级执法机构批准并实施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拖网改刺网”、“拖网改围网”渔船等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和地笼、电网等“绝户网”、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及在我市非法作业的外省(市)籍渔船。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渔船要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集中处置。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执法巡查,对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严格按省上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并按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渔业执法机构加强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和违法线索,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等行为中滋生的渔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

  (九)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过程中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并随同案卷一起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监督举报电话

  市海洋发展局设立伏季休渔举报电话(58897025),实行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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