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正式印发实施,对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服务内容、要求、标准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补充完善。
《导则》进一步强调了海水浴场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导则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适用于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正规设立的海水浴场。
《导则》首次明确了海水浴场救生救护力量配置要求。
游泳区按照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专业水上救生员,游泳区之外区域按照海岸线每2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岸巡人员;
瞭望塔(台)间距应不大于100米,高度不低于2米;
设立至少1处救护站,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驻场,并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
《导则》突出了海水浴场开放前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做好海水水质监测等,并首次提出了投保公众责任险要求。
《导则》再次深化了海水浴场内的经营管理要求。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浴场整体规划合理设置、控制经营摊点数量,并与经营业户签订协议,约定统一的管理措施;
海水浴场内的冲浴更衣服务、出售的商品和物品租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业户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
海水浴场内不得租赁游泳衣;
船艇营运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与游泳区完全隔离,隔离间距不小于50米;
海水浴场内应设置充足的更衣室和冲脚设施,提倡合理设置部分公益、免费冲脚设施。
《导则》补充完善了海水浴场其他管理要求。
在海水浴场内举办大型群体活动(不含各类商业性营销活动),应提前与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沟通,划定活动区域,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海水浴场内太阳伞设置应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太阳伞;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浴场瞬时最大承载量对游客流量进行分级管控,建立预警管理机制;
增加了品牌文化建设内容,提升海水浴场对外形象和品牌效应。
《导则》对海水浴场广播与监控、冲浴与更衣、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管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