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造"每日坚果"卖了310万 三人假冒商标获刑

2020-04-25 07:56 来源:青岛新闻网

  近年来,以独立小包装为主的混合类“每日坚果”备受消费者青睐,青岛沃隆作为市场占有量较大的品牌之一,成为了不少不法分子竞相造假牟利的对象。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刘某红、刘某云夫妻二人租赁湖南省冷水江市定基坳村的房屋作为生产车间,组织工人生产大量每日坚果产品。在未取得“沃隆”商标持有人青岛沃隆食品有限公司所持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刘某红委托王某某制造印刷有“沃隆”字样的内袋、纸盒等包装材料进行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半年多时间里,刘某红、刘某云通过自己或亲友注册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微信、淘宝为销售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假冒的沃隆坚果产品,销售数额共计310余万元。

  2019年9月2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红、刘某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某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该三人处以相应的罚金。一审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本案下游购买者众多,无法逐人取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就引导公安机关将刘某红、刘某云所设立的淘宝网店的后台详细信息全部提取,并固定为合法的电子证据,最终认定交易18989笔,销售数额2796968元,从而避免了因下游购买者客观无法查证,导致打击犯罪不利的情况发生。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微信、支付宝的交易记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取证,研判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问题,很快便锁定了上游商标标识制造商王某某和下游大宗经销商陈某某等人,有效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避免打而不尽。目前,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与沃隆公司多次沟通,沃隆公司代表表示,这些假冒产品大都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途径对外销售,源头均为省外,公司自行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本案的成功破获办理,有效维护了青岛本地实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分子形成了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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