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李某拒不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其前妻向即墨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其仍不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019年11月7日14时许,即墨法院决定对李某实施拘留。在执行干警对其执行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辱骂、踢踹执行干警,并将其中一名法警左前臂咬伤。经司法鉴定,被咬伤法警因外伤致四肢、手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1日下午,即墨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对该案依法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以及采取的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抗拒执行法警执行公务,不仅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威胁到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该案例表明,执行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理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