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法院认为“其是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驳回了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提到,原告认为,被告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并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头”等相关评论,属于“通过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捏造事实等方式,对李晨进行毫无根据的恶意猜测、揣度,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虚伪’,其哗众取宠、炒作新闻以博取公众眼球的恶意极度明显”,提出了向李晨赔偿经济损失1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李晨要求被告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由李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