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要出人命" 接警员未处警致两死一伤获罪

2020-04-16 12:43 来源:上游新闻

  河南漯河女子闫女士死亡5年零11天后,丈夫马先生才知道悲剧原本可以避免:如果当初110接警员梁某没有玩忽职守,妻子可能不会死。

  4月13日,马先生看到了一份裁判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上说,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漯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梁某接警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紧急求救的人民群众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梁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利益遭重大损失是指“两死一伤”案,案件的始作俑者是漯河市当地男子曹某。

  相关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1日晚,时年25岁的曹某和妻子董某发生争吵。4月2日0时30分,董某拨打110报警,多次称:“要出人命了”。接警员梁某却没有处警。随后,曹某先用刀划,再用手掐,导致董某死亡。直到4月2日早上,董某母亲才发现女儿已经死亡。

  至少出警晚了六个小时的漯河警方没能阻止接下来的命案:曹某于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闯入何某家中,持斧砍其头部,致其重伤;上午11时,他又闯入闫某家中,抡锤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记者发现,曹某三次作案地点均相距不远。

  4月15日,曹某母亲说,儿子与何某、闫某素不相识,其对不起三家人,也让自家陷入深渊。

  目前,凶手曹某已执行死刑,重伤者何某的丈夫刘先生起诉漯河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官司,已开庭还未判决;马先生也打算和刘先生一样,起诉漯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孤僻男子 残忍弑妻

  不幸的婚姻是有前兆的。

  4月15日,曹某母亲向记者介绍,她和丈夫靠种地为生,育有两子,1990年出生的曹某是家中老大,性格倔强,还有些孤僻,打小就不服管教。中专毕业后,曹某在市区打工,时常埋怨家里穷,不能帮衬到他。

  曹某弟弟称,哥哥和董某认识约半年便结婚了,结婚时也没通知在外打工的他赶回参加婚礼。婚后没多久,曹某给他打电话说,经常吵架,不想和董某过了,想离开漯河去他那打工。但他没能帮哥哥找到工作,此事便作罢。

  谁也没有想到,曹某和弟弟通完电话两个多月后,就将妻子杀害。

  (2016)豫11刑初5号判决书记载,2015年4月1日晚,曹某和董某在位于漯河经开区东方红路一公租房小区的家中,发生争吵。曹某先用水果刀划伤董某脖子,后用手扼住董某脖子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生前被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换句话说,董某没有死于水果刀下,而是被丈夫曹某掐死的。

  董某死前曾向母亲和婆婆求救。

  上述判决书载明,董某曾在案发当晚,给母亲杨某打电话称,曹某掐她脖子,杨某就给曹某母亲代某打电话让她劝曹某,后董某又给杨某发了三条异常短信。第二天早上,杨某发现女儿董某死在其家中。

  代某称,案发当晚,她先后接到过儿媳董某和亲家杨某电话,于是她电话劝说儿子曹某,曹某表示听从。

  除向母亲和婆婆求救外,董某当晚还拨打了110。判决书记载,董某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多次称“要出人命了”,地点在“召陵河东王”。

  值班接警员梁某对此却无动于衷。(2016)豫1104刑初112号判决书上记载,2015年4月2日0时30分,梁某在漯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报警电话后,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没有回拨电话并及时处警,导致董某被其丈夫曹某杀害。

  如花女子 毁于斧下

  弑妻后,已经陷入疯狂的曹某并没停手。他从东方红路的家中出走,来到三里桥村。地图软件显示,两地相距9.8公里。

  判决书称,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曹某到漯河市源汇区三里桥村何女士家中,被何女士发现后用斧子击砍其头部、颈部数次,后逃离现场。何女士被人发现后送入漯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何女士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4月15日,记者与何女士视频时看见,即便已是4月,她仍穿着棉鞋和棉裤,坐在轮椅上的她面容憔悴,口齿不清,无法正常交流。

  她原本不是这般模样。她残疾证上用的是受伤前的照片,照片上的她面容清秀,笑靥如花。

  何女士丈夫刘先生介绍,曹某行凶时,二儿子出生才几天,妻子正在坐月子。为给妻子治病他花了20多万,这钱是他借遍亲朋好友得来的。目前,曹某民事赔偿还未履行,他还欠着外债。

  34岁的刘先生哽咽道,他要照顾瘫痪的老婆,拉扯两个孩子,日子过得很苦。特别是二儿子问他,为什么别人的妈妈可以带小孩去超市,自己的妈妈却不能走路,他心里不是个滋味。

  刘先生称,他本以为苦日子全是拜曹某所赐,直到2017年12月底的一次意外发现。

  意外发现是指,刘先生在裁判文书网上搜到了上述的(2016)豫1104刑初112号判决书。

  除前述的梁某犯玩忽职守罪和免于刑事处罚外,判决书还显示,该案公诉机关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面对指控,梁某辩称,因为自己业务不熟导致后果发生,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梁某的行为仅是工作上的失误行为。三名被害人两死一伤的结果是因为曹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能直接归因为梁某。且即便梁某回拨了电话,也不能阻止董某死亡后果的发生。

  “梁某为自己辩解我理解,但法院都认定了梁某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判免于刑事处罚,我不理解。”刘先生说。

  凶手曹某判赔 公安不赔

  2018年1月22日,刘先生向漯河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

  刘先生认为,董某于2015年4月2日0时30分,向漯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梁某未作任何处理。4月2日早上,杨某发现女儿董某死亡,公安机关才介入。从时间上推算,公安机关出警至少慢了6个小时。“这是有警必出吗?”

  2019年4月20日,漯河市公安局作出(2019)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理由为,何某身体所受伤害系曹某造成,法院在审理时,已作出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刘先生对此不服,2019年5月9日,他以妻子何女士的名义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诉状上写到,漯河市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漯河市公安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未及时处警,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导致何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伤害,漯河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何某人身安全的行为明显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漯河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给何某造成的各项损失。

  在诉状中,刘先生还提到,撤销(2019)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4月15日,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向记者介绍,2019年9月,郾城区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还未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漯河市公安局没有告诉主动他接警员梁某犯罪,是他自己发现的。

  接警员梁某犯罪,有没有告知刘某某?他是不是正式民警?已犯罪的他是否还在漯河市公安局工作?4月15日,记者致电漯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对方未给予回复。

  5年之后 才知隐情

  刘先生说,他是自己意外发现接警员梁某犯罪一事。而马先生是在4月13日才知道梁某犯罪一事。

  马先生是闫某的丈夫。4月13日,接到刘先生投诉后,有媒体前往漯河采访,为详实了解相关情况,记者采访完刘先生后又找到了马先生。

  前诉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2日11时许,曹某到漯河市源汇区马夫张村闫某家中,被闫某发现后,用羊角锤击打闫某头部数次,后逃离现场,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日下午4时,曹某在漯河市湘江路被抓获。

  地图APP显示,三里桥村距马夫张村约1.4公里,马夫张村距湘江路约1公里。

  这意味着,曹某弑杀妻子后没跑多远,实施了第二起重伤案、第三起命案,后面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均与他不认识,属于随机作案。

  4月15日,马先生向记者回忆,2015年4月2日,他从工地上回家,撞见一男子神色慌张地从其家大门走出,他想质问男子,可那时喉咙有恙,喊不出来。他上到二楼看见,羊角锤嵌在妻子头中,身边全是血。他比划着让邻居报警,自己去追男子,未能追到。后来,他才知道男子就是曹某。

  马先生儿子马某某今年19岁。他介绍,母亲闫某死时,他正读初三。中考后,他想上高中,再读大学,可一算时间,至少要7年才能工作赚钱。那时父亲病倒了,为照顾父亲,他选择了家附近的一家技校就读,现在在当保安。

  马先生说,他准备聘请律师,和刘先生一样,起诉漯河市公安局。“都说了要出人命了,还不处警。退一步说,即便是夫妻吵架,梁某也应该通知派出所去,去了,事情的发展就是另外一个版本,我老婆可能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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