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由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本案是2020年青岛市首例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网络视频连线方式远程对正在看守所中羁押的被告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发表了出庭意见书。
案情介绍
据悉,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于某某在自家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内,通过非正规途径购进“精品伟哥”“黄金伟哥”“美国蓝金”等十余种保健品对外销售。经鉴定,在送检的“金枪不倒”“鹿血片”“黑马”“黄金玛卡”“勃龙伟哥”“每粒坚”“King Tiger”7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金伟哥”“美国V9”“肾黄金”“美国蓝金”4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将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于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判令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于某某当庭认罪,庭前其已全部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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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裁判矛盾等诸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