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淮安官方此前的公告,49岁的王某某是淮安区人,此前在武汉生活3年。1月15日,他开车从武汉回淮安,三天后的1月18日凌晨0点左右,来到淮安区的浅深浴室洗浴,待到早上8点才回家。
第二天(1月19日),王某某感觉到身体不适,还伴有发热。但是当天晚上7点,又开车去了浅深浴室,两个小时之后进入浅深浴场,直到次日8点左右才回家。
到了1月25日,王某某发热还是没有好转,来到淮安区淮城镇卫生院发热门诊就诊,胸部X线检查显示“肺部炎症性病变”,随后转至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根据淮安市委宣传部微信公号“淮安发布”通报,因浴室内空气不流通,空气湿度大,适合病毒传播,这里便成为了病毒传播的“温床”,造成了点源爆发,多人被感染。
综合淮安官方通报的情况,王某到浅深浴室洗浴之后,有8名浴客和1名浴室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而王某的邻居、父亲、母亲和一名接触者亦未能幸免。因部分感染者居住地不在淮安区,病毒随着浴客散布到淮安下辖的生态文旅区、清江浦区、经济开发区、金湖县等区县。
江苏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公布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案情显示,1月26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其被隔离治疗期间,淮安区防疫人员先后3次询问其回淮后的接触史、活动史,王某某均未如实告知自己两次出入该浴室的情况。
2月3日,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审查,王某某才承认其到浴室洗浴等活动轨迹。经统计,因王某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68人被隔离。
2月12日,淮安区检察院启动重大敏感案件介入机制,通过同步阅卷、梳理证据等方式,与公安机关共同研讨案件定性、细化侦查取证措施。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持续跟踪关注该案侦查进展情况,指导淮安区检察院灵活调整指导侦查工作方案。
2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月24日,淮安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检察机关分别指派员额检察官同步实体审查,认为王某某在刚被隔离治疗时,其病情趋重,精神、心理状态与身体状况均较差,不能排除前两次调查时王某某存在记忆不清晰的现实可能,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角度出发,应以防疫人员第3次调查时间作为认定王某某隐瞒行为的起始日期,因此将该日期之后的68人被隔离情况评价为王某某隐瞒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
3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淮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4月3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