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渠道名牌包包,只要99元,欲购从速!”近年来,许多人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微商,由于微商门槛低监管难,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殊不知已触犯刑法。4月3日,即墨法院远程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MCM、LV、GUCCI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上述标识的箱包,通过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途径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一批。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某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