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自市园林和林园局获悉,
3月20日起至6月中旬,
青岛将集中整治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
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行为。
如有类似事件发生,
将严惩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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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春耕生产和春季旅游旺季,“清明”“五一”将至,野外用火现象逐渐增加,青岛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时期。青岛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从3月20日至6月15日,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用火、游人用火进行集中治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原因引发火灾隐患。
◆ 在农事用火方面,重点治理防火期内在林缘地带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等农事用火失管失控的问题。治理源头管控不到位,对违规农事用火不劝阻、不报告的问题。治理脱离群众路线,对林农不宣传、不发动的问题。治理对违规用火管理“宽松软”问题, 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问题。
◆ 在祭祀用火方面,重点治理推动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工作不力,存在林内、林缘烧纸钱、烧香点烛等违法问题。治理墓区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森林火灾隐患突出的问题。治理宣传引导、综合管控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疏堵结合的问题。治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以身作则,带头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 在生产用火方面,重点治理火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问题。治理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实施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或用火审批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治理生产性用火未在合适的天气条件下实施、未开设隔离带、未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等不按规程操作的问题。治理有关部门对违规生产性用火监管缺位、处罚不严问题。
◆ 在游人用火方面,重点治理旅友违规进山、违规携带火种、 违规用火等问题。治理落实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等林区经营单位专项森林防火资金、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重点林区进山路口管理流于形式,检查登记不严格不细致、宣传不到位等问题。
◆ 在其他治理内容上,加强对穿越林区输配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森林火灾隐患问题的治理。加强对野外吸烟人群教育不到位、不监管问题的治理。加强对智力障碍、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玩火弄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问题的治理。加强对林区民居、村(居)和重要设施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造成家火上山、山火进家问题的治理。
专项行动期间,市和区市两级将加强联合执法,成立由行政执法、森林防火和森林警察等多方参加的联合执法力量,逐地块、逐山头开展执法行动,抓现行、抓典型,建立违规用火行为快速查处机制,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的通知》,依法严惩肇事者。市园林和林业局违规野外用火举报电话:88018502。
近日,
青岛警方就处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莱西一男子采取用火焚烧的方式
清理自家田地里的野草,
因未做好防火措施,导致火势漫延,
将周边的苗木引燃烧毁。
经初步估算,
大火导致焚烧面积约30多亩,
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
3月20日下午13时许,莱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辖区水集街道办事处康宁路南侧发生野火。接报后,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水库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片苗木基地内正浓烟滚滚,野火正沿着风势不断蔓延。于是民警们立即展开灭火工作,后会同消防人员、附近村民连续奋战1个多小时,最终成功将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警方立即对此展开调查,民警通过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和走访排查,发现姜某(男,55,岁,莱西市人)有重大嫌疑。面对警方的询问,嫌疑人姜某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据其交待,20日12时许,他到自己的田地里清理野草,因野草太多不好清理,遂想到了用火焚烧的办法,没想到将邻居的苗木引燃。经初步估算,此次大火共导致焚烧面积约30多亩,经济损失约40余万,鉴于姜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目前莱西警方已对姜某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季天气干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尤其在野外,用火一定要谨慎。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不带火种上山,不露天烧荒,不焚烧秸秆,不点火野炊,不乱丢烟头,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拒不执行法律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开侮辱镇、村干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