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一、主动申报
(一)申报对象
境外入市北区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通过境外直接抵青或从其他城市中转抵青进入市北区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1.拟由境外入市北区的人员,应由其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72小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备。
2.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在到达市北区后,应当遵守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
3.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居委会)、出租房主、留宿人等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入境人员第一时间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4.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入境未满14日且未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应当尽快报到,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
(三)隔离措施
1.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自觉进行体温检测。
2.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区内转运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不得擅离居家隔离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二、监督举报
市民应当积极对境外入市北区人员进行监督,敦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发现境外入市北区人员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三、法律责任
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