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经习以为常的“行规”,原来都是“霸王条款”!

2020-03-15 16:36 来源:爱青岛

  在防控新冠肺炎的特殊时期,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出3.15晚会延期播出的通知。

  不过大家放心,3.15晚会只是推迟,绝不会缺席!

  今天,爱青岛小编带你了解,什么是“霸王条款”!

  你会发现,我们习以为常的那些话,原来都不合理!

  1.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你是否也曾被店铺里“清仓”、“打折”、“买一送一”等字眼诱惑消费?而当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问题想要退换时,却被商家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之门外。

  有的商家甚至直接在发票上加盖“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印章,这样有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金银饰品概不退换。

  首饰对女人来说具有极大吸引力,或是冲动消费,或是被销售人员夸得天花乱坠,但只要交钱了,想退可就没那么容易。

  2月14日情人节,市民栾先生在一金店内购买一条18K金项链送给女朋友,无奈女朋友却看上了其他店家的款式。购买当天想要退换的栾先生却被告知,黄金珠宝首饰一经售出,非产品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记者同时资讯其他几家金店,均得到同样回复,“售出不退”嫣然成了行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金银首饰并不在其中。

  3.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在一些大型购物节前夕,或者为了促销,商家会推出预售活动,但细心的网友会发现,很多商家会在商品页标注“消费者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订金不予退还”的规定,如果忘记付尾款或者不想要了,订金便打了水漂,不少网友吃了“哑巴亏”。

  需要提醒广大网友的是,工商部门明确指出,这种规定是霸王条款,消费者今后遇到此类问题,可留足证据投诉。

  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4.包间最低消费***元。

  饭店包间存在“最低消费”一事,似乎已经被默认,但实际上是违法的。

  经常在饭店吃饭的人都知道,不论什么档次、什么规格,只要是进包间大多会存在“茶位费”、“服务费”、“最低消费”等费用。市民李先生日前在八棵树全羊馆喝羊汤时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李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和几个朋友刚进包间就被告知有茶水费,一小包透明袋包装的绿茶喝不喝都要收25元,此外还被收取了3元/块的香巾费。由于和朋友约好,李先生便没有再计较这个费用,事后想来想去都觉得是“被消费”。

  还有一些餐厅、咖啡厅甚至甜品店包间都设置了最低消费,从数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加收服务费情况也普遍存在,一般是消费者消费总额的10%—15%。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充分知情等各项权利,而最低消费的设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它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1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该办法在第二十一条给出具体的违规处罚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家注意了,在消费过程中,碰到商家的以下行为,都属于霸王条款!

  一、餐饮类

  1、禁止自带酒水!

  2、收取酒水开瓶费!

  3、消毒餐具收费!

  4、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5、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6、优惠券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7、电影院谢绝外带食物!

  二、购物类

  1、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2、存保丢失概不负责!

  3、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4、商场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5、充值卡过期作废!

  6、金银饰品、内衣制品概不退换!

  三、电子产品类

  1、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

  2、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

  3、维修造成损坏,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4、自行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5、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

  四、电信通讯类

  1、手机充值卡过期作废!

  2、设置最低消费!

  3、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

  4、套餐流量和通话时间不能累计!

  5、固话与宽带绑定后,一项业务欠费,另一项也立即停止服务!

  五、购车类

  1、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

  2、汽车有缺陷消费者须自己索赔!

  3、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4、消费者改装汽车不能享保修!

  5、若买方不购买指定保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

  六、租房买房类

  1、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2、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3、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4、如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3%的滞纳金!

  5、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七、保险类

  1、不计免赔!

  2、无责不赔!

  3、高保低赔!

  4、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

  5、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八、旅游类

  1、出行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2、行李、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3、绑定旅行套餐,退改签费用由代理商决定,价格高昂!

  4、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景点进行调整的权利!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那些年,我们浪费的钱、上过的当究竟该如何维权?

  【爱青岛综合整理报道,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北京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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