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让更多群众享受惠民政策,近日,青岛市正式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
《办法》规定,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类条件:一是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二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是各区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市财政补助政策。
对于奖补标准,《办法》明确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各区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已完成使用登记和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计划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使用登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奖补申请。
此外,同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还明确,限额以下(土建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由各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土建施工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为单一业主的以及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虽为地上四层,但第四层属非独立业主的阁楼的,暂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符合财政奖补政策的住宅,原则上一个单元最多奖补一部电梯。
《通知》提到,除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可用于加装电梯外,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此外,还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条件探索市场化运作商业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