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假期VS延迟复工,有啥不一样?解读来了!

2020-02-01 10:27 来源:青岛12333
2020年的春节,因为“新冠”疫情的防控,信息量很大。
除了每天实时更新的防疫通报,
还有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种疫情防控举措。
为有效遏制新冠病毒的传播、蔓延。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
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先后出台的两项措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将上班的时间一再推迟。
小伙伴儿们纷纷点赞的同时,也产生了些许疑惑。
那就是,
延长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有什么不一样?
   那就先来说说延长春节假期  
我们现在的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而法定休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每年当年法定休假日的放假安排,国务院公布并施行。
也就是说节假日放假办法,只能由国务院制定
因此,国务院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是全民享受的休假,延长期间属于假期的性质。
  再来说说咱山东的延迟企业复工  
山东省延迟企业复工,其目的在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是山东省结合本省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的“停产停工”措施,并非“假期”的概念
简单来说,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假期,延迟复工期间是停产停工。
二者的概念、性质均有不同。
虽然二者概念、性质不同,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只执行延长春节假期,而不执行山东省延迟复工(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除外)。
既然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概念、性质不同,那么相关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定也就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内图中表格有区分)。
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用大白话总结就是:
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双倍工资
2月3日-2月7日(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日),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属正常上岗
2月8日、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休息日),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双倍工资
相信许多小伙伴儿已经看到昨天“山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政策解读,里面有个工资待遇的支付标准与本文所述不同。

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周期,山东人社发布的是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为依据,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基本生活费。
而咱青岛市解读的是,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本生活费。
山东省规定70%,青岛市规定80%,这又是怎样一种情况?
那是因为2020年1月27日,咱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对此进行了规定:

也就是说,在咱青岛,因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按照不低于咱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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