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
青岛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正式由“限放”改为“禁放”。
小编之前也已多次提醒,
但“新规”实施不到5分钟,
1月1日0时5分,
巡逻民警就在石老人海水浴场沙滩,
查获了正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赵某。
民警依法将赵某传唤至派出所,
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赵某也成为青岛实施“禁放”新规后,
首个因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人!
所以在“禁放”这件事上,
青岛绝对是认真的!
近日,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
正式发布。
其中就举报者的奖励金额、
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根据相关内容规定,
对于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
对于情况属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
将给予举报人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来源:青岛政务网
一起来看下,
市公安、财政部门对于《办法》的
相关解读↓↓↓
01
问:制定《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02
问:奖励的对象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03
问:都有哪些举报方式、途径?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04
问:举报犯罪线索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05
问:举报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答: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06
问: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
答: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07
问:文件的有效期限?
答:《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月5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1月4日。
此外,对于奖励领取方式,
公安机关也作了相关说明。
↓↓↓
✪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 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怎么领取奖励这件事,
警察叔叔想得可以说是很贴心了~
小编还是奉劝有“大胆”想法的朋友,
及时熄灭这一念头!
还是那句话,
500块买点排骨、海货和亲爱的人儿
一块吃吃它不香吗?
来吧,过年之前,
跟着小编再复习一遍,
“禁放”相关知识点!
01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
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
具体禁放范围
可滑动查看↓↓↓
02
更重要的是时间点,
小年、除夕、农历初一至初三、
农历初七至初九、正月十五、
当然还有财神节......
都是被划重点的日子!
❂ 禁放管理工作将根据不同时段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确保每个楼院、单位、商户都有责任人管控。
❂ 元旦、农历小年、农历除夕、农历初一至初三、农历初七至初九、农历正月十五、农历七月二十二(财神节)等11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全市全部禁放管控力量(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社会各基层力量)全员上岗。
❂ 小年至正月十五,除一级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全市出动不少于二分之一禁放管控力量上岗。
❂ 其他时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进行日常管理。
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共同保护青岛蓝天
转发,相互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