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后女局长获刑5年半:1次受贿百万 有不正当性关系

2020-01-06 09:22 来源:澎湃新闻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毕节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玉梅涉嫌犯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玉梅(女)在担任毕节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一政委、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玉梅为中城投某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明承接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毕节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毕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承接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场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15年底,收受陈某明价值7194元的普通茅台酒一件;2016年9月,收受陈某明30万元;2016年9月,收受尚某10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毕节市某公证处主任杨某某为能够继续任职,张玉梅先后收受杨某某价值7194元普通茅台酒一件、贿赂1.3万元,索贿7万元。2018年6月,张玉梅为掩盖事实而退还杨某某贿赂2万元。2017年下半年,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高某为解决副科级待遇及岗位调整,通过他人找张玉梅帮忙,张玉梅答应帮忙并收受高某所送价值1万元的消费卡。庭审时,被告张玉梅愿意用办案机关已冻结其3张银行卡的29万余元折抵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梅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职务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073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梅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玉梅向杨某某索贿7万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收受陈某明、尚某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其收受杨某某、高某贿赂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张玉梅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玉梅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张玉梅所得赃款14073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上,当被告人张玉梅听到自己的判决结果后,当场放声大哭,后悔莫及,如不是机警的女法警及时扶住,差点就瘫倒在地。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张玉梅,女,1964年5月生,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原毕节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一政委。

  司法部门点评:张玉梅原本拥有一片光明的坦途,却为了一己私利选择走上犯罪的道路,既是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又断送了自己奋斗多年的成果。作为一个法律人,曾经地级市的司法局局长,人生可谓登上了巅峰,张玉梅在当地司法界也曾风光一时,但是这个法律人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律的审判,让她悔不当初!

  2019年8月,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了张玉梅被“双开”的消息:经查,张玉梅违反政治纪律,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违规配备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吃喝及超标准接待、违规安排购买高档酒、违规收受礼品;违反组织纪律,承诺为他人调整工作岗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向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过问案情;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单位“小金库”进行清理,且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玉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受处分期间顶风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毕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玉梅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张玉梅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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